日前,咸宁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咸宁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整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区域。
从11月20日起,咸安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城市规划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等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其他项目应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据了解,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装配式部品部件包含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飘窗、预制内墙板、保温预制外墙板等。
如何保证装配式建造落实落地?《办法》规定,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装配式建筑技术指标;发改部门按照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让或划拨土地时,根据要求将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及预制装配率,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
《办法》还提到,采用装配式建筑,政府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比如:在规划许可或规划核实中将外墙预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正负零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装配式建造项目可享受商品房预售、财税优惠、金融支持、综合服务等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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